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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砌体结构委员会章程

作者:未知  来源:砌体委员会  加入时间:2005-11-11 人气:777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砌体结构委员会章程

(2004年11月2日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建设部社会团体机构管理细则》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砌体结构委员会”(简称“中国建设标协砌体结构委员会”)英文译名为Committee of masonry structures ,China Association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ization.

第三条 本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经建设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同意、民政部登记后设立的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的专业性二级机构,是由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砌体结构专业的标准化工作者和广大新型墙体材料与设备的制造、经营者,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及新型墙体材料研发及应用推广,提高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与材料设备制造、应用的紧密结合,并充分体现新材料,新技术推广标准先行方针,为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活动受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和挂靠单位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指导和监督。秘书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内。

第六条 本委员会按规定使用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核发的业务用章。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普及工程建设和砌体结构的标准化知识;

(二)按项目计划组织编制、修订和管理砌体结构的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三)组织委员参与砌体结构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订、审查、宣贯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四)受建设部委托,具体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管理砌体结构标准;

(五)接受企业委托,协助编制企业标准;

(六)组织开展砌体结构与墙体材料工程应用的项目攻关及工程建设标准化学术活动;

(七)组织开展本领域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培训;

(八)编辑出版砌体结构及相关墙体材料工程应用的标准化书刊和资料;

(九)组织开展砌体结构和墙体材料工程应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化服务,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咨询、项目论证和成果鉴定等,材料及设备产品质量评定和优质产品推荐等。

(十)组织有设备制造、材料生产、工程应用、质检监督等部门参加的新型墙体材料研讨会,以加强彼此交流,从而使产品的生产与应用更好地与未来建筑应用接轨。

(十一)经协会批准,组织开展砌体结构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十二)维护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的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

(十三)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砌体结构和墙体材料工程应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和政策建议;

(十四)接受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安排的相关任务。

第三章 会员(委员)

第八条 本委员会委员(会员)应是从事或热心支持砌体结构及墙体材料制造应用等专业标准化工作、学术上有成就或工作上有贡献的科技人员或管理人员,其人选由本委员会的挂靠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后推荐产生,并报上级协会备案。

第九条 本委员会发展会员(委员)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单位代表登记表,经本委员会介绍,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报协会备案。

(二)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与本委员会保持日常联系的一名委员介绍,本委员会会议通过,报协会备案。

(三)委员会委员产生应遵循下列原则:

1、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入会两年以上的会员中产生;

2、研究成果对砌体结构技术进步和相关规范修订具有重大意义的,经过委员会讨论、提名,可直接吸收为委员会委员;

3、委员会委员须经委员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任期四年。

(四)本委员会制作并颁发会(委)员证。

第十条 由本委员会介绍加入上级协会的会员,与本委员会保持日常联系,并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会员(委员)应遵守本委员会的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 为便于更好地开展委员会各项工作,会(委)员单位需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即本委员会按规定的数额每年收取会费,会(委)员所在单位为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企事业单位分别交纳400元/年、600元/年、1000元/年、会(委)员交纳个人会费每届200元。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员(委员)申请退会,应向本委员会递交申请书,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并报上级协会备案。

本委员会会员(委员),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按自动退会处理,由本委员会报协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委员和来自生产、使用、科研、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委员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会若干名,正、副主任委员由本专业中有影响、熟悉标准化业务的技术管理专家担任,其人选由本委员会的挂靠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后提出建议,报上级协会审查后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设立资深专家组,原则上专家组成员由年龄为65岁以上在本领域内从事规范编制、科研、教学、设计及施工具有一定威望的老专家组成,对60至65岁之间的一些专家,根据情况由秘书组提名,委员会通过也可进入资深专家组,资深专家组正负主任委员和秘书处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按主任委员会议决议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本委员会同意并聘任,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当工作需要时,由委员会主任会议确认,本委员会可设若干项目研发基地或专业组,研发基地按分工有计划地解决本领域的重大科研难题;专业组则研讨解决本专业如何与项目整体衔接的课题,由秘书处督办并实施目标管理。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开设专门网站,网址为http//www.masonry.cn,可供委员和全体会员发布有关信息及学术动态。由秘书处管理并维护。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委)员单位和个人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有关政府部门资助或拨款;

(四)开展标准化活动或技术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财务工作由秘书处指定单位的财务部门代管;由秘书处每年向委员会报告一次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收入,将主要用于项目研发的补贴、委员会活动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换届前,应接受协会和挂靠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所规定的任务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挂靠单位或本委员会提出动议,经上级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终止活动前,须在协会和挂靠单位指导下进行审查,清理财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经建设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和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2日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砌体结构委员会

200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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